第82章 禁令討論

第82章 禁令討論

一位同學站起來說道:「我不太同意處罰進行連坐制度的,我們雖然能夠確定實施不道德行為的人確實存在不道德的行為,但我們卻不能判斷他的親人和工作的同事和朋友都是不道德的人,做了不道德的事的,我們還是要仔細核實一下,看看他們在這個不道德行為的所做的事情,再決定是否再進行處罰才是合理的。」

洪辰章站起來繼續說道:「如果他的親人和同事朋友有不道德的行為,我們直接對他們進行處罰就是,就不存在連坐的概念了。其實各位同學可能將我的連坐處罰想得太嚴重了,我們只需要對其最親的進行處罰,規定他們不能參加我們玄學會的活動而已,且會根據事情的嚴重性,規定一個時間長短的。我們的處罰其實對他們沒有實質性的任何約束的,只是我們玄學會表達的一種態度,讓社會上少出現這種行為的。我們如果不對他的親人進行連坐處罰,那我們的處罰的意義就變得非常小了。不知道各位同學想過沒有,如果一個家庭中有違法犯罪行為,他們家庭的所有成員在社會上工作和生活都會受到很大的限制的。如果他們中有人想報考國家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的,基本上也會因為政治審查不合格被刷掉的,這其實也是有一種連坐處罰的意思的。所以,我認為實行連坐處罰沒有什麼不合理的,也是非常正確的,只是我們必須掌握好處罰的量度問題而已。」

各位同學聽見洪辰章的解釋也不由地陷入了思考,覺得他說得非常有道理,一時也沒有人站起來反駁和發表自己的觀點。趙啟學說道:「洪辰章同學說得很有道理,不過有些觀點我是不贊同的。各位同學可能誤解我建議我們玄學會建立禁令制度的意思,我們玄學會建立這個禁令制度的目的,並不是為了處罰或者是限制那些做出不道德的行為的人,而是向社會表達我們玄學會認為這件事或者這種行為是不對的觀點,希望人們能夠約束自己的言行,也是和我們的獎勵制度進行呼應,讓更多的人願意助人和向善。再者,剛才幾位同學都說過了,我們玄學會不是國家的行政機構,所做出的處罰決定也沒有多大的約束力的。當然,我們玄學會也不要去追求處罰的約束力,如果我們玄學會向這方面發展,會給我們玄學會帶來麻煩的。所以,我不太贊成進行嚴厲處罰的,也不用去擔心我們的處罰沒有效果的。對施行不道德的行為的親人進行連坐處罰,雖然是可以的,但是處罰的時間必須非常短,不能影響他們親人的正常生活。我建議可以對施行不道德的人的子女給予半個月時間內不能參加我們玄學會的各種活動的處罰,或者是一周時間之內,最長也就一個月的處罰。如果時間太長了,可能會影響他們子女的正常生活的,畢竟他們的子女非常有可能是一位非常有道德的人,我們要向好的方向去考慮,而不是帶有一定的惡意的。當然,對其本人的處罰,視其情節的嚴重程度和社會的影響程度進行處罰,處罰的內容也是禁止他參加我們玄學會的各種活動。如果他有助人和行善的行為,我們也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發放的獎勵,功是功,過是過。各位同學還有什麼好的建議或者問題沒有?」

一位同學站起來說道:「我們玄學會雖然可以對不道德的發出禁令,但這裏有一個大問題的。我們玄學會雖然可以知道有些人做了不道德的事情,但我們卻很難知道他的姓名等身份信息,我們怎麼進行處罰,我們不可能就對這樣的行為直接進行處罰,

而不表明相關人員的身份信息吧。」

李數數站起來說道:「這位同學的提問確實非常有道理的,不過我們玄學會也沒有打算認真去調查那些做了不道德事情的人的身份信息,我們玄學會沒有這個能力和精力的。剛才趙會長已經說了,我們玄學會建立這個禁令制度並不是為了處罰,而是向社會表達出他們所做的行為是不對的,他們雖然不能接受國家法律的處罰,大多數人也認為他們所做的是不對的,但必須有人或者機構站出來說他們的行為是不對的,我們玄學會將是這樣的一個機構。所以我們對事情的行為的相關人員發出禁令,即使我們不知道他們的身份信息,甚至是什麼信息也沒有,但只要我們玄學會知道了這個信息,給出相應的禁令就行,也不用去考慮這份禁令的實際效果的。」

這時一位同學站起來說道:「如果有人利用法律知識,請侓師事務所的法律起訴他人,獲取利益,而他的這種行為在社會大眾看來,明確是非常不道德的行為,那我們玄學會進行怎樣的處罰?當然這個人肯定得受到處罰,但是幫他進行起訴的律師和最後進行判決的法官,我們玄學會是否也要進行處罰?」

各位同學聽見這位同學的發言都陷入了思考,趙啟學說道:「這個問題我來回答吧,律師肯定也要受到處罰的,律師雖然是一種職業,但也必須要有自己的心理底線的,明知這是一個非常不道德的行為,還為這樣的人進行辯護,讓這樣的行為獲得利益的可能性增大,也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也應該受到我們玄學會的禁令處罰的。在現實社會中,有時會聽見這樣非常不好的新聞。至於審判的法官,如果他能夠秉公審理案件,我們是沒有理由對他們進行處罰的。當然如果受理的法院能夠無限期的將這個案子擱置不審理,或者以各種理由延期審理,最終讓這個起訴案件不了了之,那就非常的好了。不過我對法律不是非常了解,法務部部長熊靈楠,剛才你們部門的洪辰章發表了很多觀點,你們都是法學院的優秀學生,你來給我們講一講是否可以無限期的將案件擱置而不進行審理。」

熊靈楠站起來回答道:「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民事案件的審理是有期限的。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3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個月。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0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0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所以法院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案件審理結束的,這樣的案件也不能將它進行擱置不審理的。法院是根據雙方的證據進行審理案件的,不是根據感情傾向來進行審理案件的,這也是我們經常看到法院會對這樣的案件做出和我們意願有些相違背的審判結果。所以我非常贊同趙會長的觀點,不對法院的法官進行懲罰,他們只是進行自己的職責,沒有任何過錯的。」

一位同學站起來說道:「我想問一下,如果法官對這樣的案件擱置而不進行及時的審理,也就是超過了審理的期限,那他們會受到嚴重的處罰嗎?如果沒有什麼處罰的話,我希望法官能對這樣的案件進行延期的。還有一個問題,案件審理結束后,利益受損的一方不履行法院的決定,另一方要求法院強制執行,那麼法院的執法單位是否可以拖延甚至不去強制執行這個決定呢?這樣就可以保全利益受損一方不會因為這不道德的起訴行為而遭受損失。」

熊靈楠站起來回答道:「這位同學的想法的確新穎,我也不能回答你的問題。不過我非常不贊同法院的人員違反自己的工作職責的,做好自己分內的各種工作就是良好素質的表現,違反自己工作職責的事也是一件有些不太道德的事情。」

趙啟學說道:「我們不能讓其他人違反自己的職責或者其他方面的問題達成一個目的的,長時間的違反規定更加可能給這個人帶來更大的危害的,特別是我們的公職人員。好了,各位同學還有什麼問題沒有,如果沒有的話,今天的議題活動就到此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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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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